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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严查收益分享、骗取福利、逃税行为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今年以来,在税务部门曝光的一系列违法涉税案件中,不少企业通过分割收入的方式骗税、逃税。例如,宁波市税务局近日公布了一个案件:夏某于2019年至2021年以业务总承包商身份接手了某影视公司的多个项目。由于项目总额较大,为尽可能规避纳税义务,夏某先后以他人名义设立了9个个体工商户,并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营业收入分散到多个个体工商户。这样,他就保持了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增值税的资格。纳税人,从而违法满足个体工商营业收入分割避税等税收优惠规则。经查,夏某通过分割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45.92万元。 2024年9月,税务部门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518.88万元的处罚决定。小微企业整体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制定了“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低收入企业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豪维呃,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诱惑,非法分割收入来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片面认为多个主体注册后会自动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就会忽视政策对‘合理经营目的’和‘大型独立经营主体’的依法基本要求。分立后的主体必须在人员、财产、财务、业务等方面具有完全独立的能力,并实现相当程度的经营独立性。在前述案件中,督察人员走访了9家个体工商户,发现工地上只堆放了景观景观,他们并没有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且无经营活动痕迹,通过对比分析,9家个体工商户迅速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业主从其公共账户收款后,将资金转入夏某的个人账户。 “以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进行收入分配,本质上是逃税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税收法规。”胡元聪表示,常见的收入分割避税模式有两种:经营主体分割和金融周期分割。简单来说,经营主体划分,就是将本应由一个经营主体承担的纳税义务人为地分配到多个经营主体之间,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一个企业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将同一收入分摊到多个主体核算,从而避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和纳税人的义务,欺骗小纳税人。目标是模拟低税率甚至为纳税人提供免税福利,欺骗小型和低收入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拆分金融周期可以理解为关键的成本控制。例如,小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一些犯罪分子将收入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故意将本期应确认的“超额”收入的确认推迟到下一个或以后的纳税周期。这样,他们就调整了当期收入,以满足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少缴税或不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确定的,这种分割是没有意义的,也是非法的。”胡元聪解释说,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应税交易发生时,收到的纳税义务为发生之日。收到销售付款或取得销售付款收据;如果发票先开具,则这是发票开具的日期。如果发生视同纳税交易,则纳税义务发生在视同纳税交易完成之日。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申报进口之日。 “通过分割将收入‘控制’在优惠政策的门槛之内,看似符合满足条件,但违反了税收‘实质在形式’的原则,构成了税法、行政法中规定的逃税行为。”胡元聪认为,企业发展的根本不是与规则“摔跤”。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真正的避风港。各类经营主体要彻底摒弃“分割套利”侥幸心理,坚持将合规理念融入到经营的各个环节SS决策。 (编辑:管静) 中国经济网公告:股市信息来自合作媒体和机构。这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需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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